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河山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的决定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河山地治理法》作出批改 (一)增长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当局地皮利用和地皮治理情况进行督察。。。。。。。。” (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归并,,,,,,,作为第十二条,,,,,,,批改为:“地皮的所有权和